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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安○护美】邯山区美的小学再次开展“未成年人溺水法律责任承担”培训活动
发布时间:2024-01-24 10:04:20 浏览次数:次
本网讯 根据邯山区教体局安全例会要求,1月23日,邯山区美的小学以邯山区教体局1月20日组织的“周末专家邯郸行”培训“未成年人溺水法律责任承担”内容为主题,再次针对班主任开展学习培训活动。
首先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时受到伤害的,学校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。该条适用上强调了3个条件:1.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。2.应在学校监督管理范围内。3.学校有过错。
如果孩子发生了溺水事故,应该谁来担责呢?以案释法。一般情况下,涉及的有监护人、同伴、水库或泳池等方面。
其次明确监护人责任,孩子是缺乏对危险情况的判断和认知的。因此,家长要自觉履行起监护人的职责,管好自己的孩子,切勿有“麻痹思想”和“侥幸心理”,及时掌握孩子动态。
玩伴虽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,但要是事发后未向他人求救或未如实告知实情,也应承担相应责任。不及时呼救,客观上可能会延误了最佳施救时机,这点尤其应当注意。
最后强调,不管孩子会不会游泳,都应该告诉孩子:不私自下水游泳;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;不在无成人带领的情况下游泳;不到无安全设施、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;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;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。
培训后,班主任将“孩子溺水谁担责”传达到每一位家长,让教师和家长都明白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,进一步明确各自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。
文字|法安办
图片|法安办
编辑|杨海峰
审发|户伟杰